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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苏州工业园区生物科技产业发展的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9-07-18]

关于加快苏州工业园区生物科技产业发展的试行办法

 

    为加快苏州工业园区生物科技产业发展,促进园区生物科技产业基地建设步伐,培育新的主导产业和一批知名生物科技骨干企业,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产业定义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物科技产业是指以生物技术、生物资源为基础的产业,包括传统生物产业和现代生物产业两部分。
   
传统生物产业包括: 

    1、发酵类产品(氨基酸、酶制剂、酿酒类、维生素等);
    2
、天然药物(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提取物等);
    3
、新型食品及健康食品等;
    4
、化学合成药物及制剂。
   
现代生物产业包括:
    1
、现代医药生物(基因药物、人用疫苗、生化药物、医用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生物医学材料、生物医学工程、现代中药等);
    2
、农业生物技术产业(转基因农作物、现代育种、生物农药、生物兽药、生物肥料、花卉组织培养等);
    3
、海洋生物产业;
    4
、工业生物(生物环保、材料、生物能源等);
    5
、生物技术设备研发与生产;
    6
、生命科学前沿(生物芯片、纳米生物、生物信息、干细胞技术、组织工程技术、动物克隆等);
    7
、生物科技服务业(医药产品注册申报、临床实验CRO、专利代理及保护、生物技术成果交易等)。

 

    二、企业认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生物科技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在苏州工业园区有关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独立核算;
    2
、主营生物科技产业一种或多种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其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营产品的销售应占企业全部收入的50%以上;
    3
、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开发能力强。
   
第三条  园区生物科技企业由园区科技局负责初审,园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和产业升级领导小组最后认定。

 

    三、企业注册
   
第四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新设立从事生物科技产业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第五条  鼓励外地民营企业来园区投资兴办生物科技企业。对外地来园区投资生物科技产业的民营企业,享受本地企业同等政策;原企业名称不冠行政区划的,可冠用原企业名称;外地民营生物科技企业迁入园区,注册资本没有变化的,一般不需验资。

 

    四、税收激励
   
第六条  生物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有关规定,向税务部门备案后免征营业税。  
   
第七条  苏州工业园区内的外资生产性生物科技企业可以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二免三减半税收减免期满后,外资生产性生物科技企业获得先进技术企业确认的,自被确认年份开始的三年内减按  10%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二免三减半税收减免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70%以上的,享受减按10%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国投资者把从其在园区投资的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所得税。
   
第八条  苏州工业园区内的内资生物科技企业,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4号)的有关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十条  鼓励企业在技术改造中使用国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  

    第十一条  生物科技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项目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在投资总额内,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二条  生物科技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三条  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四条  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五、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在园区科技发展资金中,建立园区生物产业培育引导资金,专门用于园区生物科技产业的扶持。
   
第十六条  园区认定的新设立的生物科技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生物科技产品,其所缴纳的增值税园区本级地方新增留成部分,由园区生物产业培育引导资金在一定年限内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七条  园区认定的生物科技企业又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当年实现并实际入库的企业所得税园区本级地方新增留成部分,由园区生物产业培育引导资金在一定年限内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八条  对区内生物科技企业取得部、省、市科技经费支持的项目,在园区科技发展资金中按规定给予一定的配套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积极引入生物科技产业创业投资机制。园区设立鼓励生物科技产业发展的天使投资基金,基金规模1亿元人民币,专门用于投资种子期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生物科技企业。
   
第二十条  园区设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为园区的中小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开立信用证、发放债券和票据贴现等各种筹资方式的担保。
   
第二十一条  园区建立生物科技企业孵化器,借鉴国内外先进孵化器的做法,对于进入孵化器的新创生物科技企业,优惠提供全方位服务。
   
第二十二条  凡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包括5000万元)以上,且年缴纳税金在100万元(包括100万元)以上的生物科技企业,首次年销售收入突破1亿元、5000万的,分别奖励该企业50万元、25万元。
   
第二十三条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生物科技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对当年新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园区认定的生物科技企业在研制开发生物科技项目中所发生的研究费用等,园区生物产业培育引导资金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扶持。
   
第二十五条  园区认定的生物科技企业研制、引进和开发生物科技项目,并在园区实施产业化生产中取得成绩的,根据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不同程度,园区生物产业培育引导资金给予一定的奖励扶持。

 

    六、人才队伍
   
第二十六条  充分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积极吸纳、培养、用好、留住各类高层次创新人才,积极引进海外优秀人才,建立有利于激励自主创新的人才评价和奖励制度。高素质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适用《苏州工业园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试行办法》。

 

    七、政府采购 
   
第二十七条  试行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制度,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待遇。建立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制度,建立认定标准和评价体系。由科技部门会同综合经济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的程序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向全社会公告。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确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产品。
   
第二十八条  试行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区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认定,政府进行首购。

 

    八、入驻优惠
   
第二十九条  区内生物科技企业租用园区自有科技载体的研发办公用房,经认定,可按一定标准获得优惠;在园区自建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土地价格上可给予优惠。
   
第三十条  区内生物科技企业使用园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认定,可按一定标准获得优惠。

 

    九、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园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和产业升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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