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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的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9-07-18]

关于加强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的试行办法

 

        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是大力推进园区科技创新、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和提高园区综合竞争力的重大举措。园区知识产权工作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动企业和科研机构自主创新为重点,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经济为目的,突出企业作为科技创新和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作用,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推动,全面提升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使园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达到与国际相适应的水平。根据省市有关政策,结合园区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园区知识产权工作提出办法如下。

    第一条 以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为核心,积极开展园区知识产权工作。建立以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商业秘密等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鼓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要安排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用于知识产权申请、维持和实施。
   
第二条 鼓励企业制定、实施结合自身特点的知识产权战略。重点增强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加大科技研发及知识产权投入,将知识产权纳入企业产品开发、技术研究、生产制造、市场拓展、资产管理各个环节,积极培育核心知识产权,增加知识产权储备。
   
第三条 设立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园区科技创新和实施名牌带动战略。从2006年起五年内,每年从科技专项经费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园区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和实施;支持企业争创名牌,提高园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四条 为促进企业专利数量与质量的同步增长,对企业和个人申请专利给予资助并设立年度专利申请大户奖。加大对发明专利、PCT国际专利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资助力度,注重专利资源积累,提高专利质量,专利申请要从国内申请为主向国内外申请合理布局转变;专利类型要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为主向发明专利为主转变。
   
第五条 围绕软件产业园建设,充分挖掘计算机软件资源,着力培育园区创意设计、嵌入式软件、网络软件、数据库、动漫游戏等优势版权领域,鼓励企业软件登记,给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补助。
   
第六条 大力扶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发展,鼓励企业开展项目研发,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企业给予登记补助。    
   
第七条 扶持培育驰名、著名商标,打造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名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争创拥有驰名商标的国际品牌,推动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以及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的培育和推荐工作,创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区域产业品牌和全国性品牌。
   
第八条 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境外商标注册,打造国际品牌。对外贸企业(外贸公司、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商业物资流通企业)到境外注册商标实行奖励。
   
第九条 鼓励企业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提倡企业单位依法采用竞业禁止制度,与涉及商业秘密的技术、经营、管理人员签订书面保密协议,约定使用范围、期限、方式、条件等具体事宜。凡在行政管理、中介服务中知悉当事人有关商业秘密的机构及其它涉密有关人员,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
   
第十条 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园区企业给予重奖;对新获得国家质量免检产品或国家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产品和新获得江苏省名牌产品江苏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组织实施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扶持和培育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知识产权重点企业。对自主创新的重大发明项目的实施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二条 实现知识产权创新的重点突破。积极创建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在重点行业和企业中开展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加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镇建设。试点和示范单位要推广知识产权管理和运用等方面经验,致力于广泛推进专利、商标、版权的融合使用,提高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对批准为苏州市知识产权试点或示范镇给予扶持,获准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给予资助。
   
第十三条 吸引国内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来园区参与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市场竞争,引进国外先进经营方式和管理模式。为园区企业提供专利、商标、版权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检索、咨询、中介、培训和法律援助等服务,对为园区知识产权工作和名牌战略实施有突出贡献的中介服务机构给予扶持。
   
第十四条 加快建设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信息系统。要建设园区知识产权信息化工程,整合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形成一个集专利、商标、版权信息和服务于一体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针对园区的重大科研领域、重大工程及重点产业,建设一批共享的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并开发专用软件,为企业制订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服务。
   
第十五条 建设园区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点,为企业提供国际、国内最新的知识产权信息和构建快速、便捷的服务窗口,实现知识产权政务公开、业务受理、检索查询、咨询服务等一条龙服务。
   
第十六条 加强和完善园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区内知识产权工作的统筹协调管理,并经常性加强与工商、海关、司法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建立园区知识产权联席会议等联动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结合各自工作职能和特点,制定相应措施和工作方案,有计划地开展法制宣传、综合执法、人才培养等专项行动。
   
第十七条 要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环境。各级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必须使用正版软件,严厉查处组织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的活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引导企业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开展维权,积极配合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坚决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及时有效地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各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要联合建立包括技术预警在内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预警机制,密切跟踪园区产品目标出口国的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和检验检疫要求的变化,对出口可能遭遇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进行实时监测和发布预警。
   
第十九条 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妥善处理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的知识产权关系,公平合理地解决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对国外投资者、合作者的知识产权提供有效保护。
   
第二十条 加大知识产权法制宣传力度。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制订专项计划,在园区开展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和法制教育。增强园区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树立园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良好国际形象。
   
第二十一条 要加强知识产权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现行的知识产权统计方法和标准,对园区的专利、商标、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发展状况进行定期统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园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和产业升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附件:

 

 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为鼓励园区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保护知识产权,实施名牌带动战略,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加强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的试行办法》的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  专项资金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由园区科技专项经费安排,用于促进园区知识产权工作和名牌产品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二、知识产权和名牌产品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知识产权仅指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名牌产品是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江苏省名牌产品、江苏省著名商标、国家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商品、国家质量免检产品。

    三、使用范围和资助额度
   
第三条  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专利申请文件,并且第一申请人为园区内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具有园区常住户口或居住证的个人,可申请专项资金的资助。资助的专利费用包括:
    1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
    2
、被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授权费(含专利登记费、印花税、维持费、授权当年及授权后第二、三年年费)
    3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费用(含专利登记费、印花税、授权当年年费)
    4
、内资企业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权的,每件资助人民币30000元,同一件专利资助不超过二次。
   
本条第1至第3项所述费用按实际缴纳额资助。
   
第四条 为使更多的单位和个人获得专项资金的资助,企业和个人的专利申请资助设有一定限额,限额标准根据当年专利专项资金基数确定。
   
第五条 对符合省、市专利专项资助条件的申请项目,由园区科技局推荐到省、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理资助,获省市资助的项目不再享受园区资助。
   
第六条 设立年度专利申请大户奖,对当年专利申请大户给予奖励。
   
第七条 在园区注册的软件企业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后一年内向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每件资助300元。已享受软件产品登记补贴的不重复资助。
   
第八条 在园区注册的企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并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的,每件资助2000元。
   
第九条 注册地和经营场所均在苏州工业园区范围内的企业,为本企业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相关服务类别申请商标注册的,每新申请一件,给予商标注册申请人1000元资助。
   
第十条 对园区注册的企业新获得名牌产品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名牌带动战略奖励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05109号)规定执行,本专项资金给予下列各项奖励:
   
(一)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80万元。二者不重复奖励。
   
(二)新获得国家质量免检产品国家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产品,一次性奖励16万元。
   
(三)对外贸企业(外贸公司、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商业物资流通企业)到境外注册商标实行奖励:凡按国家(地区)注册的每件商标奖励4000元;按马德里协定注册手续办理注册,一次性在5个以上国家注册的,奖励8000元。企业可凭境外商标注册证书的有关资料申领奖励金。
   
(四)新获得江苏省名牌产品江苏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但两者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每年安排部分经费支持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镇和试点企业的建设、培育自主知识产权重点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对列入当年度国家、省和市知识产权局的各类计划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经费资助。
   
第十二条 每年安排部分经费用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宣传培训和重大活动。

    四、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办理专利费用资助、商标注册申请资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费用资助每半年受理一次,分别于当年6月和12月。截止时间为缴纳专利费用、商标注册申请费或登记费用后的12个月内。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611日以后提交的专利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商标注册申请、获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
   
第十五条   申请名牌产品奖励,应填写《苏州市省级以上名牌奖励申请表》,并由企业向园区科技局提出申请,由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苏州市经贸委并经市政府批准后给予奖励。企业应于每年31日起申报,截止时间为4月底。
   
第十六条   以上各项资助申请材料须报园区科技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统一受理。

    五、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局是园区知识产权和名牌产品管理部门。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由园区科技局负责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如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资金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园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和产业升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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