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疫情防控2022年第116号通告
当前,我市疫情防控形势较为复杂,社会面传播风险依然存在,为进一步筑牢“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防线,切实保障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全市重点场所(单位)推广应用 “数字化扫码通行”(以下简称“场所扫码通行”)措施通告如下:
一、各类场所(单位)责任人应根据场所性质和防疫要求,通过“扫码设备扫描苏康码”或“群众主动扫描场所码”两种方式,安排专人落实“扫码通行”措施,做到逢进必扫、逢扫必验,不漏一人。
二、对人流量大、人员密集的行政办事大厅、商业综合体、农集贸市场、超市、旅游景点等具备配备扫码设备条件的场所(单位),要配备专用扫码设备,开展“苏康码”快速核验。
三、便利店、餐饮店、水果店、公交车、旅游船等不具备配备专用扫码设备条件的场所(单位),应在入口醒目位置张贴“场所码”,开展“扫码通行”应用。
四、广大市民群众进入各类场所(单位)时应主动积极配合现场工作人员进行“扫码通行”验证,通过出示“苏康码”进行快速核验或通过“苏周到”“苏商通”“微信”“支付宝”等手机APP主动扫描“场所码”进行防疫登记。
五、对于无智能手机的老人、儿童等人员,可以通过扫描纸质“苏康码”(24小时有效)、“场所扫码通行”他人代登记或手工登记信息等措施,满足日常出行需求。
六、各县级市(区)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各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广泛开展宣传发动,让群众充分了解“场所扫码通行”流程,指导督促辖区、行业各类场所落实 “场所扫码通行”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七、对拒不执行“扫码通行”措施要求的场所(单位)或人员,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八、“场所扫码通行”涉及的所有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疫情防控之外的任何用途。
九、“场所扫码通行”应用将视疫情变化进行动态调整,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
2022年4月29日